(2015)高新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蒋敦翰与蒋序伦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敦翰,蒋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蒋敦翰,男,汉族,2001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28号3栋2单元7号。被执行人蒋序伦,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做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蒋敦翰诉蒋序伦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25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序伦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