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与吴秋燕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吴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桂。委托代理人:刘浪波,职务: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美萍,职务: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秋燕,197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56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秋燕房屋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秋燕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有可执行财产,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56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惠球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