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凡与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凡,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朱凡。委托代理人刘灯林,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傲。原告朱凡诉被告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3日,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既未按期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凡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