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宁金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长皓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长皓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92号原告济宁金万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雷,经理。被告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皓,董事长。被告李长皓。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金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长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长皓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金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李勇、王艳艳共同共有的位于红星8号3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01号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长皓银行存款1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