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胡立勋与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勋,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何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6日,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胡立勋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