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韬与被执行人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韬,男。被执行人刘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委托南充新思路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松所有的的住房一套(面积为119.94平方米)以评估价348000.00元予以拍卖。2015年9月30日,买受人刘明英以34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部县的住房一套(面积为119.9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明英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明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明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何劲松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