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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叶某某,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某甲,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某诉称:其与刘某甲经人介绍于2008年认识,2009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育一子刘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判令与刘某甲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其抚养,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刘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叶某某的陈述不事实,夫妻虽有吵闹,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叶某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09年3月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2009年12月31日到来安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近年来,叶某与刘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经常争吵。2015年8月,叶某某与刘某甲分居生活。2015年10月9日,叶某某诉至本院,诉请判令与刘某甲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其抚养,刘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叶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某某与刘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叶某某的离婚诉求应否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作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叶某某与刘某甲结婚后,一起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信任,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和子女,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缓和的。刘某甲不同意离婚,希望婚姻和好愿望强烈,对此叶某某应慎重对待。叶某某虽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叶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