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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90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727号。受理日期:2015年10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陈银梅。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K82**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鼎盛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8.2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