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琴,冯圣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514号原告顾永琴。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圣宏。原告顾永琴与被告冯圣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恋爱,后依法办理了结婚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由于被告沉湎于赌博,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在高邮市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被告冯圣宏、婚生女冯某乙的身份信息。三、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辩称,如果婚生女归被告负责抚养,被告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在一起上班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6月23日在高邮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因迷恋于赌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赌博,没有与原告争吵,造成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原告。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冯圣宏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终因为婚生女抚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已经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淡薄,且双方在夫妻发生矛盾时均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处理,对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出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双方多加沟通与交流,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彼此尊重对方,双方多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和沟通,遇事多商量,共同关心婚生女的学习与生活,夫妻和好是有望的。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永琴与被告冯圣宏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永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杰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