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18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对被告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