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科技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科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127号罪犯朱科技,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鹿少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科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明德、朱庆科、朱明星、孙现荣、李玉芝经济损失共计36220.39元。宣判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科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朱科技之兄朱港与朱明星同在本村朱超群家喝喜酒发生口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朱科技伙同其兄、父等人。携带菜刀、镢头、木棍闯入朱明星家,朱科技用菜刀将朱明德头部砍伤,将朱明星左手划伤。朱港将朱明德胳膊打伤,将孙现荣右腿打伤。朱天杰用木棍将朱庆科右胳膊打伤,将李玉芝左胳膊打伤。经鉴定朱明德、朱庆科的伤情为轻伤,朱明星、孙现荣、李玉芝的伤情属轻微伤。原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罪犯朱科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2015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科技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红波、陈体灵及同监区犯人秦俊安、陈双喜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科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科技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见业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