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郝智杰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智杰,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46号申请执行人郝智杰,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郝智杰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