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与孙丽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孙丽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创业路1355号。法定代表人:蔡考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滨,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