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终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刘强、王奠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王奠妹,何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市东街5号。负责人:叶晓。行长。原审被告:王奠妹。原审被告:何林祥。上诉人刘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原审被告王奠妹、何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刘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0,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刘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