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薛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3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代表人佟卫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志胜,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薛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B×××××小汽车为被执行人薛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薛亮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赠与、毁损。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