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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刘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云。被执行人刘柏祥。申请执行人王爱云与被执行人刘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刘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爱云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刘柏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爱云表示同意并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爱云表示同意并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