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伟强与黄伟强、顾伟根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伟强,顾伟根,任建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浩杰、陈杰克。被告黄伟强。被告顾伟根。被告任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强、顾伟根、任建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伟强、顾伟根、任建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强、顾伟根、任建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15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7.50元,由原告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燕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