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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华莉与罗小平、郭宜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孙华莉。委托代理人靳莲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红勤,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罗小平。被申请人郭宜红。被申请人武汉我的故事风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瑜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1幢2单元12层13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平。申请人孙华莉因与被申请人罗小平、郭宜红、武汉我的故事风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借款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平、郭宜红、武汉我的故事风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刘琼茵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马蹄营41号怡博苑3-2-4-1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平、郭宜红、武汉我的故事风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刘琼茵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马蹄营41号怡博苑3-2-4-1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