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邦和与孔繁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邦和,孔繁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405号原告卢邦和,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清市,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孔繁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邦和与被告孔繁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邦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邦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卢邦和负担。审 判 长 罗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陈 潮 勇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