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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松坪村。法定代表人梁健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传平、张志群,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路。法定代表人陈桂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组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询问,原告表示其撤诉后会自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6元,减半收取15463元,由原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郭小征人民陪审员  张晴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