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翔、汪保国与汪保国、吴选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翔,汪保国,吴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110号原告:周翔,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保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选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与被告汪保国、吴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保国、吴选东的银行存款、扣留其工资收入或其他等价值财产90万,并向本院提供了等值担保。本院认为,周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保国、吴选东的银行存款、扣留其工资收入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正春审 判 员 汤传长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