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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剑与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永生,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6515元,执行费449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剑申请执行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