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三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旭与李海权等十二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旭,李海权,丁有山,李龙,李洪玲,李洪彬,赵军,何景新,尤江,王铁柱,车振云,董绍非,刘光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三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旭,男,1985年8月13日生,满族,个体,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白刚,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权,男,1963年10月19日生,满族,无业,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有山,男,1956年6月16日生,满族,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79年6月1日生,满族,无业,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玲,女,1970年8月20日��,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彬,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铁岭市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景新,男,1961年7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江,男,1966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柱,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振云,男,1966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绍非,男,1976年2月3日生,���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年,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开原市。上诉人白旭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权等十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艾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宏莉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滕洪跃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旭的委托代理人白刚、被上诉人李海权、丁有山、李洪玲、何景新、龙江、董绍非、刘光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被告白旭经营的万豪宾馆装修,被告白旭雇请被告刘光年负责找工人装修并监工,工人工资由刘光年负责讲价及经手给付,现万豪宾馆装修完毕,尚欠十一名原告工资款46670元。原审法院认为,十一名原告为被告白旭经营的万豪宾馆装修提供劳务,其应得的劳务工资应予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白旭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白旭提出的与被告刘光年为承包关系并已给付刘光年230000元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故不予支持。对被告刘光年提出被告白旭欠其垫付工人工资,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白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原告李海权、赵军、何景新、尤江工资10450元;给付原告王铁柱工资1940元;给付原告车振云工资11000元;给付原告李龙工资15000元;给付原告董绍非、李洪玲工资3880元;给付原告丁有山工资2400元;给付原告李洪彬工资2000元;共计46670元;二、被告刘光年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被告白旭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20元,由被告白旭负担。白旭上诉称,我从来没有雇佣过11个被上诉人装修万豪宾馆,我把工程承包给了刘光年,是刘光年雇的工人,所有装修款230,000元我都已经支付给了刘光年,因此应当由刘光年支付人工费。被上诉人李海权答辩称,我们都是给白旭干力工活,白旭认识刘光年,刘光年给白旭监工,我们是通过刘光年介绍的。被上诉人丁有山答辩称,当时刘光年找我时,我问他这活是谁的,他说是白旭的,刘光年只负责监工。被上诉人刘光年答辩称,这些人基本都是我介绍的,除了本案这些当事人,我还找了其他的一些人给白旭干活,那些人都是通过自己找关系找到白旭要回了工钱,大约有十多人。剩下的我们这些人在起诉到法院前也找过白旭,但他以各种理由不见面。被上诉人董绍非答辩称,我去找过刘光年和白旭要钱,他俩都说过段时间给,但一直拖到现在。本院经审理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旭主张将工程承包给刘光年,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上诉人刘光年不予认可,其他被上诉人也主张是通过刘光年介绍受雇于上诉人白旭,因此对白旭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上诉人白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艾 颖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铁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