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李台乡胡家底。法定代表人:刘务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保,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建平审 判 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李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