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仝秀荣,财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坤,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14号小区和畅三路88号厂房1-5楼。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为218.5元,由原告东莞市天赛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