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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江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海琴。被执行人:王建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5)台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江存款人民币531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