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明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180号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董事长。被告冯明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明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撤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明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新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