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薛晓舟与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舟,潘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薛晓舟。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李昪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舟与被告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晓舟于2015月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晓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晓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薛晓舟负担。审 判 长 唐 宇 明审 判 员 徐 双 鹰人民陪审员 唐 忻 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英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