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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薛晓舟与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舟,潘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薛晓舟。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李昪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舟与被告潘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晓舟于2015月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晓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晓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薛晓舟负担。审 判 长 唐 宇 明审 判 员 徐 双 鹰人民陪审员 唐 忻 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英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