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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异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国芹、崔涛与胡海峰、梁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7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国芹。申请执行人崔涛,女,汉族,滨州友仁投咨有限公司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渤海十七路。被执行人胡海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梁爱辉,个体工商户,与胡海峰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涛与被执行人胡海峰、梁爱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国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0月24日异议人刘国芹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刘国芹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国芹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袁晓燕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