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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家财与被执行人杨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财,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财,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杨宁,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财与被执行人杨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宁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南湾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李家财与被执行人杨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宁于2015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家财人民币182000元,余额、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杨宁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杨宁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南湾的房产的查封。二、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