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庞瑞瑞与陈占勇、王书定、信瑞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庞瑞瑞,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陈占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被告王书定,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信瑞萍,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瑞瑞与被告陈占勇、王书定、信瑞萍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瑞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