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圣春、党春娥等与安春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春,党春娥,安春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2号原告:赵圣春,农民。原告:党春娥,农民。被告:安春杰,冀J×××××号轿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做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安春杰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查封,现被告安春杰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