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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圣春、党春娥等与安春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春,党春娥,安春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2号原告:赵圣春,农民。原告:党春娥,农民。被告:安春杰,冀J×××××号轿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做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9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安春杰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查封,现被告安春杰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