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宝与长春市龙府玻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长春市龙府玻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宋宝,69岁,1945年12月5日,地址:农安县,被告长春市龙府玻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贾庆义。本院在审理宋宝诉长春市龙府玻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