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传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郝传芳,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令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玉芝,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雷云,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传芳、孟令建、王桂荣、王玉芝、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郝传芳、孟令建、王桂荣、王玉芝、雷云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结标的本金198437.5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本金198437.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52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