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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广华与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刘广华,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223号铭泰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林楚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南路东侧瑞祥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彭希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绍洲,个体经营。被告:陈铖,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华诉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付绍洲、陈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刘广华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