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七三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七三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237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1号8号楼2单元501室(住宅)。法定代表人王树冬,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德全,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七三台,住所地北京104**邮箱。法定代表人高志恒,台长。委托代理人郭远遥,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昊达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33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法官江惠、法官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昊达公司申请称:福昊达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七三台(以下简称五七三台)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海外监测网遥控站和数据采集点协助安装协议》(以下简称《安装协议》)。五七三台依据双方在2011年6月25日签订的《采集点合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变更《安装协议》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334号裁决书。本案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双方在《安装协议》中并没有仲裁条款,五七三台是依据双方之间的另一个合同即《采集点合同》提起的仲裁请求,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334号裁决书。五七三台答辩称:福昊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五七三台是依据《采集点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而《安装协议》是《采集点合同》的补充协议,故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程序合法。因此,福昊达公司的撤仲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五七三台是以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集点合同》为依据提起涉案仲裁。双方在《采集点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且双方在《安装协议》中均认可《安装协议》是《采集点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安装协议》并没有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特别约定,故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作为补充协议的《安装协议》同样适用。因而,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昊达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仲裁协议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33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圣世福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