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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陶应芬申请执行广元市金俊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应芬,广元市金俊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603号申请人:陶应芬,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2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金俊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金,总经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金俊建筑拆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金俊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564.10元(本金119070.00元、受理费1808.10元、执行费168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