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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宝芹与代明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芹,代明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517号原告周宝芹,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稳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明荣,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1923-0。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景阳,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芹诉被告代明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明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九元,由原告周宝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