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路露与纪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露,纪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路露。被执行人纪立群。申请执行人路露与被执行人纪立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露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纪立群履行给付欠款47650.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立群已经偿付20000.00元,余款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路露于2015年10月26日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路露已受偿的债权为20000.0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7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路露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