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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路露与纪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露,纪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路露。被执行人纪立群。申请执行人路露与被执行人纪立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露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纪立群履行给付欠款47650.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立群已经偿付20000.00元,余款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路露于2015年10月26日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路露已受偿的债权为20000.0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7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路露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