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0744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6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