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小英与吴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小英,吴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英,(身份代码330624197906056265)。被执行人:吴旭东。申请执行人徐小英与被执行人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旭东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理,其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