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金与江某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金,江某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苏某金,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江某洲,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金诉被告江某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金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苏某金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肇玲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