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9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齐涛。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坚,负责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合约书,包括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各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1台并委托原告分公司安装,合同总金额为218,000元,其中货款188,000元,安装款30,000元,被告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如果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款项,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等等。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上述电梯并安装完毕,后于2005年7月29日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被告最迟应于2006年8月8日前付清全部合同款218,000元,然被告仅支付了193,600元,至今尚欠24,4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价款24,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4,400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电梯合约书、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并由原告安装,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4,400元。根据双方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结合电梯检验报告的记载,被告最迟应于2006年8月8日前付清所有合约款。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供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为逾期货款的日千分之一,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月息2%,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价款24,400元;二、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400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49元,由被告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