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葵与被执行人张红利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葵,张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向葵,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张红利(又名张柳红),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刘向葵与被执行人张红利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利的银行存款37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红利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