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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宿埇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修利与陈修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利,陈修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宿埇执字第00350-1号申请执行人:王修利,男。被执行人:陈修礼,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修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修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爱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