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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晓英与杨季明,贺臻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英,杨季明,贺臻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90号原告刘晓英,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季明,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贺臻海,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英与被告杨季明、贺臻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季明、贺臻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英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