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黎冰与韦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送机关:缮打:校对:份数: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黎冰,南宁市手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韦红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兴民一初字第401-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红艳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地下室b2203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红艳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地下室b220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广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