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EOD总部港A区A段。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富兴路北14条1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A7-33室。法定代表人肖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A2-1室。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顾庄村富兴路南13条7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B2-40室。法定代表人周文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云。被执行人肖毅。被执行人肖谢英。被执行人徐召云。被执行人肖海峰。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欠款本金841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7308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1647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亚泰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仁方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世纪鼎丰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李志云、肖毅、肖谢英、徐召云、肖海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