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成会与郑新虎、赵金连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会,郑新虎,赵金连,赵廷朝,赵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会。被执行人郑新虎。被执行人赵金连。被执行人赵廷朝。被执行人赵海龙。赵成会与郑新虎、赵金连、赵廷朝、赵海龙义务帮工受害人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廷朝承担部分已落实完毕,其他三个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保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