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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兆峰不服濮阳市华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行初字第53号原告陈兆峰,男,汉族。被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40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升,局长。原告陈兆峰因认为被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苏景民代理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朦朦